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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一项上批准第102号公约的国家应至少覆盖公约要求的最低比例人口,即:全体雇员的50%及其配偶和子女;或不低于全体居民20%的经济活动人口(雇员、自雇人员、农民等)及其配偶和子女;或全部居民的50%。
根据第102号公约,任何健康欠佳状况(不论原因)和怀孕、分娩及产后情况需要提供医疗服务。
全球大多数人口在接受医疗服务时都需要分担费用,即受益人利用个人资源分担医疗费用。就此,第102号公约规定,制定有关费用分担的规则应能够避免受益人陷入经济困难。
根据第102号公约,可以要求接受医疗保障的人员满足一定的资格期限,但不应超出当局为防止滥用津贴而设定的必要时间。各国实践中,资格期限一般设为六个月,且ILO 监督机制认定这一设定符合第102号公约。
第102号公约规定,受保护的经济活动人口的家庭成员作为被抚养人可享受医疗保障
第102号公约规定了医疗津贴应予发放直至康复的原则,然而也同时规定了每例疾病的发放期限为二十六周。此外,公约进一步规定,对于某些需要延长护理期限的疾病,法律应允许将医疗津贴延长至二十六周以上。但是,生育医疗津贴无此类限制。
根据第102号公约,无论医疗条件如何,均应提供治疗性医疗,旨在保持、恢复或改善受保护人的健康及其工作和生活自理的能力。此外,公约还指出,对需要延长护理期限的疾病制定延长津贴发放期限的规定。
参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测验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