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第102号公约,受保护人根据本公约第二至第十部分中的任何部分本应享有的津贴可按规定予以停发:(1)该人员不在成员国境内;(2)该人员依靠公共支出或由社会保障机构或服务部门支出维持生活期间,超出维持该人员生活所需价值部分的津贴应发放给受益人的被抚养人;(3)该人员正在领取另一种社会保障现金津贴(家庭津贴除外),以及其在因该意外情况获得第三方提供的意外事故赔偿期间,应予以停发。且停发的津贴不超过另一种津贴或第三方赔偿金;(4)该人员为欺诈性领取津贴;(5)意外情况系由该人员犯罪引起;(6)意外事故系由该人员是蓄意失当行为引起;(7)在适当情况下,该人员忽略利用为其设置的医疗或康复服务,或不遵守为证实意外事故的发生或延续而制定的规章,或不遵守或为受益人制定的行为准则;(8)如系失业津贴,该人员未利用为其提供的就业服务;(9)如系失业津贴,该人员因劳动争议引发的停工而直接导致失业,或无正当理由擅离职守;以及(10)如系遗属津贴,在该遗孀以妻子身份与另一男子同居期间。